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,陕西合翰律师事务所路钢律师为其辩护,经路律师两年努力,检察院最终撤诉
此案例已经被《庭立方优秀案例库》收录,编号2023年33号
一、案件结果、亮点、焦点、封面语
罪名:贩卖毒品罪
结果:检察院撤诉
二、案情简介:
起诉书陈述:L某为贩毒人员,采取利用他人身份资料办理银行卡和手机卡,利用手机发短信相互联系,在短信中指示吸毒人员向指定的银行卡存钱,他收钱后将毒品藏匿于某处,由吸毒人员自行寻找的方式,长期在某市贩卖毒品海洛因。Z某某明知L某贩毒,向其提供了一张户名为 Y某的银行卡供其使用,L某利用该银行卡贩卖毒品收取独资达四十余次,共计几万元,累计贩卖毒品约20克。
三、办案过程
路钢律师在接受委托后,迅速为Z某展开了以下工作:
1、及时会见Z某,了解案情;
2、组织团队讨论案件;
3、参加开庭审理,并积极与检察院、法院沟通;
四、办案思路:
辩护人针对案件提出以下观点:
1、Z某某没有参与L某贩卖毒品活动,不具有贩卖毒品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。
2、本案成立的前提是L某构成贩毒罪,但是本案证据中没有关于L某构成贩毒罪的有效法律文书。
3、被告人的口供关于是否明知L某将银行卡用于贩毒的供述矛盾且程序存在重大瑕疵,对该口供要求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。
4、本案关于该卡由被告人交给L某的事实只有被告人相互矛盾的供述,没有其他客观证据加以印证。
5、本案银行卡账户名为Y某,即所有权人为Y某,但是本案没有关于对Y某的任何调查记录。
6、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涉案银行卡里收入为“毒资”。
7、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该银行卡是从L某处搜查所得,本案搜查笔录中没有关于本案争议银行卡的记录。
8、本案其他重要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。
五、办案结果
检察院对本案撤诉。